本校有關教育部「104-105 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建置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之 104-105 學年度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聲明【網路公告版】
爰執行教育部「104-105 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建置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該計畫之目標乃為建立全國大專校院學生之健康狀況與健康行為監測系統並進行資料分析、建立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自主管理之機制,以做為學校健康管理、健康促進以及政府政策分析與擬訂之依據。本校將提供 104-105 學年度經加密而無法辨識個人的學生層級健康檢查、生活型態及自我健康評估相關資料給予教育部以及計畫執行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完成建置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及進行資料分析,以提升本校學生健康檢查相關資料之安全與品質,以及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效能。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8 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本校爰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 15 條第一款、第 16 條第一款、第 19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20 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細則第 10 條第一款有關法定職務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上述學校健康個資;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依據新版「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 101 年 10 年 01 日施行)之特定目的:○一二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六四保健醫療服務、○七二政令宣導、○七三政府資訊公開、檔案管理及應用、一○九教育或訓練行政、一五六衛生行政、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九學術研究,而蒐集、處理及利用識別類之C○○一辨識個人者;特徵類之C○一一個人描述、C○一二身體描述、C○一三習慣、C○一四個性;健康與其他類之C一一一健康紀錄…等等。本校擬提供之資料詳細內容如附件,其中,學生基本資料僅提供下列欄位予教育部:學生學制別、出生年份、出生月份、血型、性別及戶籍縣市。
本校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8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一款、第 19條第一項第一款,而參與執行上述教育部計畫,於特定目的內利用相關資料。同時依據第 16 條第五款、第 20 條第一項第五款,與學校衛生法之旨趣,配合教育部基於公共利益、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需要而主張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 條及第 27 條,以及施行細則第 12 條,本校依教育部之建議,遵循標準作業流程進行學生層級資料加密之工作,上傳至計畫指定之網路平台與資料庫,並僅提供教育部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進行資料分析。後續所進行之資料統計分析,不會以個人資料的方式呈現。本計畫對於當事人資料已盡安全維護義務。
本校依據教育部建議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與第二項,以及第 16條第五款(公校)與第 20 條第一項第五款(私校)之目的外利用,無需取得學生書面同意書;以及第 5 條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旨趣,將上述相關資料公告於本校健康中心網站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