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學生能順利就學,進而減輕就學負擔,只要你符合下列身分,就可以申請學雜費部分減免或全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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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象: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並領有縣市政府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證明書。 |
2.發放標準: |
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60%)。 |
3.依據辦法: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4.申請時間: |
(1)新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0日
(2)舊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5日 |
5.受理單位: |
學校 |
6.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證明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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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象: |
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學生或父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學生 持有鑑輔會證明文件;身障人士子女減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
2.發放標準: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重度:學雜費全免,中度:學雜費減免7/10,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
3.依據辦法: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4.申請時間: |
(1)新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0日
(2)舊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5日 |
5.受理單位: |
學校 |
6.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3)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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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象: |
就讀國內國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進修專科學校或進修學院之原住民學生。 |
2.發放標準: |
減免全部學費三分之二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及三分之二學分學雜費。研究所比照日間部學士班所減免之數額辦理。 |
3.依據辦法: |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4.申請時間: |
(1)新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0日
(2)舊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5日 |
5.受理單位: |
學校 |
6.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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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象: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
2.發放標準: |
大專校院部分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減免學雜費60%。 |
3.依據辦法: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4.申請時間: |
(1)新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0日
(2)舊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5日 |
5.受理單位: |
學校 |
6.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2)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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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象: |
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 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
2.發放標準: |
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減免全額、半額(撫卹期內)或定額(撫卹期滿)。 |
3.依據辦法: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
4.申請時間: |
(1)新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0日
(2)舊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5日 |
5.受理單位: |
學校 |
6.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2)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撫卹金證書或撫卹審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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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象: |
就讀中等以上學校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 |
2.發放標準: |
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
3.依據辦法: |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
4.申請時間: |
(1)新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0日
(2)舊生:申請期限106年7月1日至15日 |
5.受理單位: |
學校 |
6.檢附文件: |
(1)申請書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
(3)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戶口名簿(含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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