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自110/11/30起至110年12月24日止受理申請。
一、申請資格: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卹內/卹滿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
二、申請方式:請填妥減免學雜費申請表(如附件)網頁連結:https://sa.dila.edu.tw/?page_id=126、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三、申請身心障礙減免者,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本以供查驗,並附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妥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俾便寄還,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者,須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才可申請。
四、110學年度所得查核年度,依教育部規定以109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申請時毋需檢附所得證明資料,本組將申請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轉財稅中心查核,如查核後所得超過不符資格者,已減免之金額需全數繳回。
五、若減免資格於學校開始上課日(2月21日)前喪失,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父或母過世或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被註銷…等,該學期即無減免資格,應於2月21日前主動至課生組取消減免申請,並繳回已扣除之減免金額。未告知者,教育部日後仍會透過「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查驗資格,若發現有此情形者,仍必須依學雜費減免規定繳回補助款,不得異議。
六、請以掛號郵寄至「20842新北市金山區西湖里法鼓路700號學務處課外活動及生活輔導組黃小姐收」。
七、需申請減免者,請勿先全額繳款或逕以全額辦理貸款。學校收件不代表已完成學雜費減免,須經教育部查核身分及財產所得通過後,才算完成減免程序。
八、110學年度各類學生就學減免辦法或補助金額如有變動,悉依教育部來函公告為主。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