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05年6月22修正)

一、助學金

  1. 申請資格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 補助範圍: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3.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4. 辦理方式:
    • 每年10月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 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 各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於學期初一併撥付與學生。

二、生活助學金

相關申請表:

  1. 弱勢學生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申請表(住宿費減免)
  2. 弱勢學生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三、緊急紓困金

  1. 學生緊急紓困金實施要點
  2. 法鼓文理學院學生緊急紓困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