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日間部每學期減免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進修部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一學期減免上限至1.75萬元。本方案與「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行政院各部會補助」等均屬政府補助方案,僅能擇一補助,請同學擇優申請,說明如下:
一、減免對象:1.具本國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學生(含學士後學系、進修部;不含延畢生)。2.境外生具本國籍(有身分證明文件)
二、減免方式:學生免提出申請,由校方直接於學雜費繳費單扣減1.75萬元。

不得重複領取「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類別
一、申請以下類別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
1.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發給」
4.法務部「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
5.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6.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二、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 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

注意事項
1. 本方案無須提出申請,繳費單會直接扣抵。
2. 若欲辦政府各類子女補助措施(如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請務必先辦理放棄本補助,繳費單恢復全額後,再逕行繳費。
3. 與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僅得擇一辦理。
4. 可與教育部弱勢助學金並存。
5. 若於學期末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各部會查核有重複申領者,將撤銷補助並追繳重複申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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