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附表2,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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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邵耀賢教官(電話:02-77367914)。

(1)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附表二修正規定.pdf
(2) 教育部 令 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