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
一、申請時間: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18日下午17時止(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繳交資料不完整者,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二、申請方式:於期限內將申請書及應繳文件,繳交至學務處(揚生館5樓)
三、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資格: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為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補助種類及應繳文件: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依賃居所在地核發補助(台北市每月最高補助1800元、新北市每月最高補助1600元,本學期核發111年2月至111年7月,共計6個月)
應繳文件─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請攜帶正本供查核、影印留存)、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如查核有疑義須再視情況提供其他文件)。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0.9.3修訂版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問答集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