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大家好:

教育部宣導有關業者進入校園販售書籍及其它商品,影響學生權益及衍生消費爭議等事宜。

一、依教育部109年5月5日臺教技(通)字第1090049822號函辦理。
二、查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前接獲學生申訴某書商在校園中向其推銷書籍,並簽訂分期付款契約,惟查該業者逕自提供分期付款(該業者並非銀行或資融公司),
並於分期付款約定書中簽訂「立約人分期付款之金額,在立約人可支配之範圍,並不逾越立約人經濟上之自主能力,為一具體可行之方法」顯已有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之虞,
恐有違消費者保護法。另查業者無申請授信業務,逕自提供分期付款,約定書中亦收有滯納金及違約金,疑有違銀行法之虞。
又書商與未成年學生簽約後,經法定代理人發現欲終止契約卻遭業者拒絕,衍生消費爭議。
三、請轉知所屬學生購買書籍及其他商品,簽訂契約時應審慎詳閱契約(分期付款)內容,
未成年同學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避免影響權益及衍生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