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好:
113年第1雜費減免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7日止受理申請。

一、申請資格:低收入戶生、中低收入戶生、身心障礙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籍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卹內/卹滿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 。
二、申請方式:請填妥減免雜費申請表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三、申請身心障礙減免者,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本以供查驗,並附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妥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俾便寄還,申請身心障礙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雜費減免者,須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才可申請。

四、113年度所得查核年度,依教育部規定以112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申請時毋需檢附所得證明資料,本組將申請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助施系統整合平臺轉財稅中心查核,如查核後所得超過不符資格者,已減免之金額需全數繳回。

五、若減免資格於校開始上課日(2月17日)前喪失,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父或母過世或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被註銷…等,該期即無減免資格,應於2月17日前主動至課生組取消減免申請,並繳回已扣除之減免金額。未告知者,教育部日後仍會透過「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查驗資格,若發現有此情形者,仍必須依雜費減免規定繳回補助款,不得異議。

六、請以掛號郵寄至「20842新北市金山區西湖里法鼓路700號務處課外活動及生活輔導組黃小姐收」。
七、需申請減免者,請勿先全額繳款或逕以全額辦理貸款。校收件不代表已完成雜費減免,須經教育部查核身分及財產所得通過後,才算完成減免程序。
八、113年度各類生就減免辦法或補助金額如有變動,悉依教育部來函公告為主。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我聯絡,謝謝。